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15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8年6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序号 姓名罪名原判刑期 现刑期 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 法院裁定结果 提请机关

1 李明桦 职务侵占罪 2年6个月 2年6个月 1个表扬奖励 假释 女子监狱

2 谭如新 贩卖毒品罪 无期徒刑 17年 7个表扬奖励 减刑4个月 女子监狱

3 蔡小红 贪污 职务侵占 18年16年11个月 9个表扬奖励 减刑3个月 女子监狱

4 刘佳故意伤害罪 14年11年 5个表扬奖励 减刑4个月 女子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女狱假字第1号 罪犯李明桦(曾用名:李),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因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05刑初16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2017年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明桦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对自己的罪行有深刻的认识,该犯在改造总结中写到能够接受法院的判决,通过入监以来的学习改造生活和警官的帮助教导,深刻认清了犯罪的危害性,剖析了社会危害账、经济损失账和亲情伤害账. 在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警察的管理教育,明确服刑身份,端正服刑态度,规范自身言行.在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围绕"光明行"系列丛书的学习,认真学习各种法律知识,转变观念,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劳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法院审理期间,该犯将涉案款人民币188.13756万元全部退缴在案,履行完毕. 罪犯李明桦交付执行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1个表扬奖励.无处分. 2018年4月2日,监区召开对罪犯李明桦的评议会,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罪犯李明桦未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评奖、假释的机会,监区全体警察均表示未曾接受过罪犯李明桦及其亲友的请托对该犯予以关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第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根据罪犯原判刑罚及现实改造表现情况,建议对罪犯李明桦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女子监狱(公章) 2018年5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女狱减字第35号 罪犯谭如新,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因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4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一中刑初字第14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以(2009)高刑终字第37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期徒刑起刑日期为2009年7月28日,2009年9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0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

2012年12月26日减刑10个月;

2014年4月9日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2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如新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对自己的罪行有深刻的认识.在改造总结中写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公正判决.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日日反思自己的罪行,让自己从思想和行为上得到了进一步的转变. 在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警察的管理教育,及时向警察汇报自己的思想状况.在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监狱、监区开展的各项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活动.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听从警察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法院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2万元.经人民法院执行,未发现该犯有可供执行财产. 罪犯谭如新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7个表扬奖励.无处分. 2018年4月3日,监区召开对罪犯谭如新的评议会,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罪犯谭如新未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评奖、减刑的机会,监区警察均表示未曾接受过罪犯谭如新及其亲友的请托对该犯予以关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根据罪犯原判刑罚及现实改造表现情况,建议对罪犯谭如新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女子监狱(公章) 2018年5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女狱减字第36号 罪犯蔡小红,女,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因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二中刑初字第14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28年3月17日止,2012年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9月30日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5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认罪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蔡小红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在改造总结中写到该犯能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罪责给国家、给社会、给他人、给自己、给家庭带来的严重伤害.究其犯罪根源,把手中的权力变成了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致使企业资金受到重大损失. 在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警察的日常管理教育,明确服刑身份,端正改造态度.在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遵守操作规程,服从警察安排,劳动端正态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法院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4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受害单位.经人民法院执行,在案冻结交易的房屋变价款人民币166.94万元已执行,经查未发现该犯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罪犯蔡小红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9个表扬奖励.无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根据罪犯原判刑罚及现实改造表现情况,建议对罪犯蔡小红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女子监狱(公章) 2018年5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女狱减字第34号 罪犯刘佳,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5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一中刑初字第17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以(2010)高刑终字第4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0月27日调入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9月20日减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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