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15 |
2013年11月15日减刑11个月;
2015年3月19日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5月1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佳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对自己的罪行有深刻的认识.该犯在改造总结中写到能够接受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服刑改造中不断反省自己,深挖犯罪根源,使自己的思想意识发生根本改变. 在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警察的管理教育,及时向警察汇报自己的思想状况.在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监狱、监区开展的各项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活动.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听从警察分配,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法院判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7.741813万元.经人民法院执行,未发现该犯有可供执行财产. 罪犯刘佳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奖励.无处分. 2018年4月3日,监区召开对罪犯刘佳的评议会,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罪犯刘佳未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评奖、减刑的机会,监区警察均表示未曾接受过罪犯刘佳及其亲友的请托对该犯予以关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根据罪犯原判刑罚及现实改造表现情况,建议对罪犯刘佳予以减刑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女子监狱(公章)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