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9-07-15

2013年10月23日减刑十个月;

2014年12月28日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30年2月2日.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深挖犯罪根源,该犯在总结中写道: 我完全承认我所犯的罪行,我服从法院判决,并对我的罪行感到懊悔.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监狱警察管理,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规定搞好个人及集体卫生,定置卫生符合要求,无重大违纪行为.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入狱后能调整好心态,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 该犯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劳动. 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3日出具《关于罪犯阿希德・巴卡利・莫荣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说明》证明: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到位0元.现本案尚未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未发现该犯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及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奖励和减刑等行为.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6个表扬奖励.无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希德・巴卡利・莫荣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监狱(公章) 2018年9月1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二监减字第38号 罪犯尼泽尔・乌拉,男,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籍,住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西北边境省白沙瓦.因犯走私毒品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19日以(2007)二中刑初字第11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刑期自2007年6月19日起.2007年8月30日送北京市天河监狱收监,当日调入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8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28年11月24日止,原判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不变;

2010年11月26日减刑十个月;

2012年4月26日减刑十个月;

2014年6月19日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2月5日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5年5月24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不变.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深挖犯罪根源,该犯在总结中写道: 我承认自己有罪,也尊重和接受法院的判决.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监狱警察管理,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规定搞好个人及集体卫生,定置卫生符合要求,无重大违纪行为.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入狱后能调整好心态,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 该犯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劳动. 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4日出具的《关于罪犯尼泽尔・乌拉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说明》证明: 尼泽尔・乌拉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件已执行完毕 . 未发现该犯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及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奖励和减刑等行为.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无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尼泽尔・乌拉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监狱(公章) 2018年9月1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二监减字第39号 罪犯克鲁玛・塞库(英文名KOUROUMA SEKOU,护照号码:R0243628),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几内亚共和国国籍,住尼日利亚共和国拉各斯市.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6月17日以(2010)二中刑初字第13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刑期自2010年6月17日起.2010年10月11日送北京市天河监狱收监,当日调入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9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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