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15 |
2013年12月12日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31年5月2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不变.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深挖犯罪根源,该犯在总结中写道: 判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法院做出.我应该受到惩罚,我接受.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监狱警察管理,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规定搞好个人及集体卫生,定置卫生符合要求,无重大违纪行为.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入狱后能调整好心态,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 该犯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劳动. 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缺执行情况 未发现该犯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及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奖励和减刑等行为.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无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克鲁玛・塞库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监狱(公章) 2018年9月1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二监减字第42号 罪犯林淮络,男,汉族,大学文化,台湾地区居民,户籍所在地中国台湾地区台北市,住中国台湾地区台北市.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以(2013)朝刑初字第12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以(2014)三中刑终字第00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