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7-15 |
36 16.7 其他设备及工具
36 17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
36 17.1 细目与分值
36 17.2 通用要求
36 17.3 船体修理加工设备
36 17.4 机加工设备
37 17.5 拆装清理与清洗设备
37 17.6 涂装设备
37 17.7 其他设备及工具
37 18 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
37 18.1 细目与分值
37 18.2 通用要求
37 18.3 船体修理加工设备
38 18.4 机加工设备
38 18.5 拆装清理与清洗设备
38 18.6 其他设备及工具
38 19 渔业船舶修理企业补充要求及评价方法
38 19.1 细目与分值
38 19.2 渔捞设备
38 19.3 渔获冷冻冷藏和保鲜
39 19.4 其他要求
39 附录A(资料性附录) 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
40 A.1 内容
40 A.2 印制和使用
40 图A.1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封面格式
41 表A.1 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评分汇总表
42 表A.2 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评分汇总表
43 表A.3 --A.14表一级Ⅰ类--三级Ⅳ类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
44 表A.15 --表A.17一级--三级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
44 表A.18 --表A.20一级--三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
44 表A.21 --表A.24一级--四级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
44 表A.25 --表A.27一级--三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
45 表A.28--表A.29 一级--二级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
45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修船分会、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中远船务工程集团公司、浙江省船舶检验局、浙江省舟山渔业船船检验处、华润大东船务工程公司、江苏省国防国防科学工业办公室、天津修船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传明、康元、陈颖涛、祁超、杨新昆、王治安、刘立新、倪志清、姚军、张云佳、常洪、程梦玮、司铁良、魏广东. 引言 本标准是为规范船舶修理企业的行业管理编写的.本标准按照船舶修理企业所修理船舶项目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对企业进行分级,规定了船舶修理企业应具备的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相应的评价方法. 本标准规定的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修理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具备与所申请修理船舶相适应的修理场地、修理设施、修理设备、工装和试验检测设备;
具有能进行正常修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
具备与所申请修理船舶相适应的标准、规范及其它技术文件;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已有规定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本标准不再重新规定.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及评价方法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舶修理(包括常规修理、事故修理和改装修理)的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级各类从事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和钢质、纤维增强塑料、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的评价.从事其它材质船舶修理的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的评价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从事船舶重大改建、船舶单项修理、航修和特修企业的评价. 从事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企业,按照CB/T 3000-2007的规定对企业进行评价,经评价合格的企业可从事与其级别类别相应范围的船舶修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