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7-15
长沙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县食工质 案字z2018{ 45号当事人:邓维光 男43岁 汉族 身份证号码:430181********3350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 名称:长沙县黄花镇旺和铝合金制品加工厂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社区远大三路188号 经营范围:家具生产、加工;

铝合金制品的加工;

铝合金制品、家具的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8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社区远大三路188号的长沙县黄花镇旺和铝合金制品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伪造厂名的百叶板.本局于2018年8月0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没有注册过"湖南旺和铝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湖南旺和铝业有限公司"前,知道没有人注册过"湖南旺和铝业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中对"湖南旺和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公司和个体均未注册该厂名.对于查询结果,当事人表示无异议.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百叶板用的是标注为"湖南旺和铝业有限公司"的包装,厂里暂未生产其它产品,从7月开工到现在,共生产百叶板350件,已销售345件,库存5件.成本价为48元/件,销售价为64元/件,获违法所得5600元整.该批伪造厂名的产品货值金额为22400元整.当事人无法提供票据也无法追回已销售的产品,仅能提供一份销售证明. 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

(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位置的事实;

证据

(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数量、价格等事实;

证据

(三):当事人出具的销售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数量、价格等事实;

证据

(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注册登记信息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

(五):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得的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伪造厂名的百叶板事实. 证据

(六):执法人员在湖南省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中对"湖南旺和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查询的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伪造厂名的百叶板事实. 以上证据是本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2018年8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长县食工质听字[2018]000001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本局认为: 厂名是为证明某个生产厂家经合法注册后,准予生产经营的一种专用名称.其根本作用在于向产品购买者传递正确可靠的生产者信息,保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便于监督机构的管理. 当事人经营的长沙县黄花镇旺和铝合金制品加工厂已进行营业执照登记.但所生产的百叶板外包装上标注的"湖南旺和铝业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当事人没有注册过"湖南旺和铝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湖南旺和铝业有限公司"前,知道没有人注册过"湖南旺和铝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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