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7-15

执法人员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中对"湖南旺和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公司和个体均未注册该厂名.其伪造的厂名是虚假的,根本不存在.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这种行为是对消费者的欺骗. 当事人在没有依法注册"湖南旺和铝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情况下,在所生产的百叶板外包装上,标注"湖南旺和铝业有限公司"字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构成伪造厂名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明知"湖南旺和铝业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却在其生产的百叶板外包装上标注"湖南旺和铝业有限公司"字样,其伪造厂名的产品大部分售出,无法追回.因此,本局认为可根据《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第一节第四条《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款第

(三)项第1点之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6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为保护合法生产者、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生产的百叶板5件;

三、处罚14400元整;

四、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20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到长沙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1040000002131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沙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一八年九月七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告知. (公章) 二一八年九月七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