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7-15

(三)交易的标的证券为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B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证券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若客户证券账户中存在与初始交易标的证券代码相同的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该笔初始交易为无效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作后续证券、资金划付处理.

(四)证券公司或客户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或其增减变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应符合《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十号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交易的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如果提前购回使得期限低于6个月的,双方同意通过现金了结.

(五)初始交易金额、回购交易金额必须大于等于0.

(六)会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经本所审核同意后,对业务规模按以下规则进行前端控制: 最新一笔初始交易申报金额≤批准的业务规模―[∑(T-1日终交收后待购回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T-1交易日该会员有效申报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当日已有效申报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七)会员应当查验进行初始交易投资者标的证券余额、可用额度、单笔交易金额和会员总体业务额度使用情况、标的证券集中度等风控指标.

(八)初始交易未完成交收前,不得进行购回交易. 每一笔购回交易申报的初始交易成交编号、初始交易日、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要素应与初始交易一致. 若购回交易的证券账户、证券代码和证券数量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未到期明细不一致,该笔购回交易为无效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作后续证券、资金划付处理.

(九)会员应确保客户在约定购回业务未全部了结前,不能改变其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关系.

二、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进行每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会员须与客户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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