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15

(八).指导费:是指实行集中实习方式时,聘请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授课及指导实习发生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人/天,总额限定在实习总费用的10%以内.支付指导费时应提供实习指导教师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等信息,由指导教师本人签名,经实习带队教师确认,学院(系)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销.

(九).其他费用:与实习实训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由学院(系)集中组织安排实习实训的,须与校外学生实习实训单位签订实习实训协议.协议内容应涵盖交通费、住宿费、管理费、指导费、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实行实习实训费用协议包干的,其各项开支额度应不超过第五条规定的限额标准.报销时须凭实习实训接收单位的有效票据与实习协议,据实报销. 第七条 由学生自行安排实习实训的,学院(系)可以统一按人头给学生发放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核拨的实习实训经费生均标准,同时须提交实习实训教学大纲、实习实训时间和单位名称、实习实训报告(总结)、实习实训考核与成绩评定等报告材料,并报本科生院审核同意. 第八条 实习实训带队教师带队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出差补贴等按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 第九条 本科生院会同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各学院(系)本科生实习实训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学院(系),并作为后续投入和相关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检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本科生院将会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不履行审批手续或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实习经费的.

(三)重复报销实习经费的.

(四)挪用实习经费的.

(五)擅自扩大实习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实习限额费用不按规定提供说明和依据的.

(七)其它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对于本科生实习实训经费,须在预算年度内或项目执行期内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项目经费,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十一条 本科生的实习实训统一纳入学校实习实训平台管理,学院(系)须结合本年度实习实训情况,于次年年初向本科生院提交本单位经费预算执行上年度报告.预算完成及平台使用情况将作为本科生院对各学院(系)来年费用划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武汉大学实习实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武大本函[2019]26号)同时废止. 武汉大学本科生院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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