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7-15

三、无医嘱证明邓碟霞需要加强营养,且根据日常的饮食即可满足其营养所需,故原审法院判令支付营养费不当.

四、法律明文规定,交通费应以票据为据.邓碟霞在原审中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无自由裁量权,故原审法院判令支付交通费,有滥用自由裁量权之嫌.

五、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而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时鉴定人员不到庭作证的,鉴定费用也不应由邓碟霞承担.

六、主张精神抚慰金应以达到伤残为前提,而本案中,邓碟霞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且根据现有病历资料邓碟霞的伤情达不到伤残等级,故不应支持其精神抚慰金请求.即使达到伤残,原审判决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亦过高.本案中,赔偿义务人一方及时抢救并积极垫付伤者治疗费用,对此应依法减轻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

天平保险公司认为,若达到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也不应超过3000元.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改判天平保险公司不应向邓碟霞支付残疾赔偿金 (57430.75元)、误工费(618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判令二审诉讼费用由邓碟霞、梁广俊、梁少美负担. 被上诉人邓碟霞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依法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梁广俊、梁少美答辩称,不同意天平保险公司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上诉意见,同意天平保险公司的其他上诉意见. 在二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的规定,本院对天平保险公司的上诉作如下审查: 关于邓碟霞的伤残鉴定意见是否合理的问题.对邓碟霞作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的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有法医临床鉴定资格,可对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对邓碟霞作伤残等级评定的鉴定人员均系有法医临床鉴定资格的法医,其在鉴定过程中依法审核了邓碟霞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及佛山市中医院的病历资料(包括X光片等),并对邓碟霞作了法医临床体格检查,检查显示邓碟霞右足背微肿,右足第

1、

2、

3、4趾活动受限.鉴定机构根据案情、病历文证资料,结合法医临床分析,评定邓碟霞因交通事故致右足多发性跖骨骨折,楔骨骨折,跟骨骨折,骰骨骨折,经治疗后遗留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足趾活动受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10.10(d)之规定,属十级伤残.由上可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有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有法医临床检查所得伤残实际情况为据,且鉴定意见记载反映的病情、伤情与病历反映的邓碟霞所受伤害能相吻合,故鉴定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可作为认定邓碟霞伤残等级的依据.原审法院采纳邓碟霞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并以此为据计算邓碟霞的残疾赔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出院小结记载,邓碟霞右足CT平扫+三维重建显示:邓碟霞中间楔骨、外侧楔骨、骰骨、第1-4跖粉碎性骨折,第3跖骨与外侧楔骨构成的跗跖关节脱位.此与鉴定机构审阅X光片所得意见一致,并不存在天平保险公司上诉所谓鉴定机构将骨折有意夸大为粉碎性骨折的情况.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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