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7-15

支付鉴定费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但并未明确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鉴定人员均要出庭接受质询.本院认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时,人民法院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的权利,在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有其合理性,鉴定人有必要出庭接受质询时,人民法院才应通知鉴定人出庭.本案中,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跟据,未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并无不妥.故本案中,天平保险公司不能以人民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为由,否认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的问题.邓碟霞因案涉交通事故而受伤致残,鉴定机构于2013年3月15日出具鉴定意见评定邓碟霞伤残达十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应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邓碟霞出生于1951年9月4日,至定残日即2013年3月15日,邓碟霞年满61周岁,故原审法院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年限为19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天平保险公司上诉认为邓碟霞起诉时已满62周岁,残疾赔偿金年限应计算为18年,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的问题.即使邓碟霞之夫曾是恒业汽修厂的合伙人,但也不能据此认定该厂与邓碟霞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事实上,妻子在丈夫与他人合伙开办的企业工作也确实存在,也并无不当之处.故在该厂出具证明、邓碟霞提供了工资表等为据的情况下,结合邓碟霞的陈述,本院认定邓碟霞在恒业汽修厂任出纳员.邓碟霞佛山中医院出院记录,医嘱;

不适随诊,暂勿下地负重,定期门诊复诊换药,注意休息,建议全体一个月.后邓碟霞在2012年12月

22、28日,2013年1月

4、

11、25日、2013年3月1日、29日,2013年5月3日等有到佛山中医院门诊复诊.因此,原审法院根据邓碟霞住院治疗、医嘱、门诊治疗情况,结合评残时间,认定邓碟霞在定残前存在持续误工(103天)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按劳分配是劳动者领取劳报酬的基本原则,在邓碟霞存在实际误工,不能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用工单位通常也不会为其发放本应通过劳动才能获取的劳动报酬,因此,原审判决认定邓碟霞误工费损失为618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营养费的问题.虽无医嘱建议加强营养,但邓碟霞受伤时已满60周岁,且受伤较重,故原审法院结合其身体状况和伤情,酌情支持营养费300元,符合案件情况,本院予以维持.天平保险公司认为不应支持营养费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交通费的问题.虽邓碟霞未能提供交通费票据,但邓碟霞因住院治疗、门诊治疗、评残等的需要,确实存在交通费用支出,故原审法院综合案件情况酌情支持交通费300元合理,本院予以维持.天平保险公司认为不应支持交通费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的问题.鉴定费系受害人为确定其伤残情况,明确其可主张权利范围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与残疾赔偿紧密相关,故原审法院认定天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天平保险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鉴定费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邓碟霞因案涉交通事故遭受十级伤残的终身残疾,故必定会对其造成精神损害,且邓碟霞在本案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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