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15 |
4 标准化、质量等领域的咨询、论证、技术评估等技术服务活动 标准化与质量技术研究及咨询服务 标准体系研究服务 市场协议收费(含政府购买服务) 标准制修订技术服务 标准技术报告服务 标准化与质量专题研究与咨询 国际标准化咨询服务 标准验证与评价 标准符合性认证咨询 相关系统研发与数据服务 标准与质量数据应用服务 系统设计开发与运行维护 物流信息平台研发与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建设 质量检测与咨询服务 自动识别等技术检测与咨询 自动识别等技术服务 科技成果转化 标准化与质量科技成果推广及应用 原版标准图书代理销售 原版标准图书代理销售 国家物品编码中心工作代理 国家物品编码中心工作代理 附件3: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技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以下简称质监系统)技术服务管理,严格执行省政府暂停质监五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规定,规范质监技术服务行为,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政策,结合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质监系统开展技术服务的所有单位.本规定所称技术服务,是指系统各级局所属的技术服务单位(包括技术机构、公司、协会、学会、服务中心等)在履行法定机构职能的同时,按照市场需求,与客户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提供多种形式(包括检验检测、检定、认证、培训、评价、咨询等)的有偿技术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开展经营性服务必须单独入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事业单位投资兴办企业须遵守《公司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及严禁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等相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 按照《公司法》登记与经营开展技术服务的市场主体,须独立取得检验检测等相关资质,实现人员、设备、财务管理的分离,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条 开展技术服务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系统的有关规定,禁止发生以下行为:
(一)行政机关(包括稽查局、许可分局、城区分局)开展技术服务或者在职工作人员参与技术服务活动;
(二)利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或法定职能等影响力,强迫或胁迫客户接受技术服务;
(三)将质监公益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范围内的检验检测、计量检定、评价项目直接或变相转为收费项目;
(四)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五)非法人主体与客户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六)无资质出具检测报告、超范围出具检测报告、仿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七)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收费后违背约定减少服务;
(八)为技术服务对象的违法违规及其他不正当行为提供庇护;
(九)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开展技术服务的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地区域经济特点和市场需要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技术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管理办法要从技术服务的主体、服务项目、收费计价原则、财务核算、合同履约、服务情况记录、收入分配、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考核奖惩和行风监督等环节,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和程序. 第七条 开展技术服务的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诚实信用的意识,应当采用一定的形式,将本单位开展技术服务的项目、能力、质量承诺和协议收费价格或计价原则等内容向客户明示. 第八条 开展技术服务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坚持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的原则,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与客户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合同文本应当载明:服务项目名称、具体服务内容、双方约定责任、协作事项、保守商业秘密、履行期限、验收地点及联系人、报酬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及解决方式、签字盖章生效等要素. 具体服务内容应当分类填写.检测类业务应当载明:主要内容、工作要求、批次或台件数、完成时间、收费金额,自身检测能力不足的必须注明分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