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7-15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科学指导代县县城排水(雨水)防涝设施建设,规范排水(雨水)防涝建设活动,确保县城排水(雨水)防涝安全,编制本规划.

第2条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14年版)、《防洪标准》(GB5020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建设部,2013年)、《代县县城总体规划》(2005-2020)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上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其他相关标准在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过程中均应严格执行. 第3条 规划作用范围与《代县县城总体规划》(2005-2020)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一致,北以北环路为界,南至京原铁路,东以东环路为界,西至西环路.规划范围面积9.2km2. 第4条 本规划的基准年为2014年,规划期限为2014~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4~2016年,远期为2017~2020年. 第5条 本规划是代县县城排水(雨水)防涝设施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与本规划相抵触的建设活动均视为违法建设. 第6条 本规划的近期目标是:初步完善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提高排水能力,消除重要区域的内涝现象.远期目标是:建立科学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有效应对设计标准内的暴雨,确保城区不出现内涝灾害. 第7条 代县县城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建设方案应遵循县城总体规划和本规划的指导,还应与防涝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协调一致.

2、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确保排水防涝设施安全有效.

3、全面规划,综合治理,蓄排结合,高水高排;

4、实行低影响开发,合理控制径流,加强地表径流污染控制.

5、充分利用现状沟塘、河道、湿地等调蓄水体,充分利用现有沟渠和排水管网.充分发挥原有排涝设施的作用.

第二章 排水防涝建设标准 第8条 城市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循低影响开发理念,积极推广下凹式绿地和透水铺装,有效控制雨水径流.老旧小区改造后径流系数不大于改造前,各类新开发建设用地综合径流系数不得超出表2.1的规定. 表2.1 各类用地径流系数控制一览表 用地性质 用地代码 控制径流系数 商业服务业用地 B ≤0.65 居住用地 R ≤0.55 工业用地 M ≤0.6 道路与交通用地 S ≤0.65 第9条 排水(雨水)和防涝设施应确保县城排水防涝安全,其建设标准应符合下面要求:

1、雨水管渠建设标准 下穿式立交、下沉式广场等易涝点地区建设不低于10年一遇重现期;

行政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重要地区和供水、供电、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城市主干道、次干道雨水主干管不低于3年一遇重现期;

其地区雨水管渠不低于2年一遇重现期.

2、县城防涝标准 当发生20年一遇24小时曝暴雨时,县城不产生内涝.内涝判别标准见表2.2的规定. 表2.2 内涝判别标准 地点 地面积水情况 城镇道路 积水时间:≥60分钟;

积水深度:≥15分钟;

积水范围:≥50米 居民区 住宅底层发生进水;

小区道路及绿化带积水深度≥15cm: 行政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商业中心 停车场或广场积水时间≥

60 min,积水深度≥

15 cm;

公共建筑发生进水 第10条 严格控制绿地率和透水铺装比例,新开发的各类用地绿地率和透水铺装比例不得低于表2.3的规定.已建成的用地达不到要求的应逐步进行改造,使其绿地率和透水铺装比例达到表2.3的要求. 表2.3 各类用地绿地率、透水地面控制指标 用地性质 绿地率 透水铺装比例 居住用地 改建 ≥30 ≥40 新建 ≥35 ≥4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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