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15 |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不包括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
(二)设立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权限 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市民政局委托实施所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市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以及省民政厅授权实施的委托许可事项,由市民政局实施许可.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以及民政部授权实施的委托许可事项,须向省民政厅申请设立许可. 法律、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许可程序 各级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机构建设前,申请人应根据机构举办性质到有关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申请人要求政府提供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享受优惠政策的,许可机关在审查其信用等级、资金实力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由权威部门出具)的基础上,可向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介绍信. 申请人完成养老机构建设、具备开业条件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件);
2.设立申请书;
3.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4.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5.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6.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8.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9.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