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15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养老机构应当在取得许可后到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五)许可管理 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 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规定,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前述规定,到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注销原设立许可证并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许可机关在接到申请和安置方案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信息.对养老机构设立、注销、变更等信息,许可机关应当在做出决定20日内,在许可机关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本《意见》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应当在2014年4月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2015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养老机构原领取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在办理设立许可证时交回许可机关,由市民政局统一收回并注销.

二、养老机构管理监督

(一)服务规范 1.服务内容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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