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1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务部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
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
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 第六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
(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四)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五)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国外经贸发展事项. 第七条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子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分配资金:
(一)本办法第六条
(一)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二)本办法第六条
(二)所规定使用方向,其中: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技术出口等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地方改善有关公共服务)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