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15 |
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三)本办法第六条
(三)所规定使用方向,其中: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中央企业和单位开展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四)本办法第六条
(四)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五)本办法第六条
(五)、
(六)所规定使用方向,对中央企业和单位承担事项及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第八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库、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欠发达地区倾斜因素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第九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资本投入、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单位,或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开展约定业务的受托单位、合作单位等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十条 财政部、商务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
(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按规定程序通过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企业、单位由集团公司汇总后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条件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年度工作文件明确的时间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二)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审核合格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经公示无异议项目审核拨付资金.
(三)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应当符合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分解细化到具体企业、单位和具体项目,直接上划列入中央本级当年预算.
(四)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