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7-16 |
(一)40岁(含)以下未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按月划转;
(二)40岁以上未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按月划转;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需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按月划转;
(四)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0.3%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按月划转. 第九条 按照住院统筹等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对应年龄段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转标准执行.其中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照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退休人员的最低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执行. 第十条 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退休人员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以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补助基数,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按年度进行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区(市)县财政按以下比例分担.
(一)高新区全额承担;
(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按3:7分担;
(三)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成都天府新区按5:5分担;
(四)青白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新津县、蒲江县、简阳市按8:2分担. 第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时,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一次性划转5000万元资金作为长期照护保险启动资金,用于启动阶段待遇支付、失能评定等费用支出.
第三章 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申请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时,应当连续参保缴费2年(含)以上并累计缴费满15年.本细则实施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时没有中断缴费(退休不缴费参保人员除外)的参保人员,实施后连续缴纳长期照护保险费的不受该项条件限制. 第十三条 长期照护保险参保人员应当连续缴费,享受待遇期间应当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参保人员欠缴长期照护保险费,3个月(含)以内进行补足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以下年限视为长期照护保险缴费年限:
(一)本细则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含住院统筹等参保人员);
(二)本细则实施后,通过费用清偿、欠费补缴等依法依规一次性缴纳的长期照护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申请待遇时未缴满15年的,可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对应的个人缴费基数,按每月0.4%的费率一次性趸缴补足缴费年限.补足后继续缴费的按规定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
第四章 失能评定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治疗不能康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6个月以上,申请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时应当进行失能评定. 第十七条 失能评定是指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程度的等级评定.根据失能程度分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和轻度失能.其中重度失能分为重度一级、重度二级与重度三级3个等级.在国家未颁布失能评定标准前,按照《成都市成人失能综合评估技术规范》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成立长期照护保险资格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