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7-16 |
(一)评定工作流程与管理办法制定;
(二)评定规则的制定、调整与维护;
(三)评估人员与评定专家库的建立;
(四)评估人员的培训、监督与管理;
(五)评估工作的检查、督促与指导;
(六)评定数据库与工作档案的管理;
(七)其他失能评定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失能评定评估人员与评定专家库,通过评估人员、评定专家开展失能评定工作.评估人员与评定专家具体条件由长期照护保险资格评定委员会明确.评估人员评估费用与专家评定费用从长期照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列支. 第二十条 失能评定按照提交评定申请、申请材料与失能评定条件审核、评估人员采集评估信息、失能评定信息系统生成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公示和资格评定委员会作出评定结论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待遇的失能人员(或其合法委托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就近向长期照护保险资格评定委员会提出评定申请.资格评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失能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或不符合失能评定条件的具体原因.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失能评定条件:
(一)未参加本市长期照护保险的;
(二)连续参保缴费未达到2年(含)以上的;
(三)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不足6个月的;
(四)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距上次评定结论作出未满6个月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符合失能评定条件的,资格评定委员会应从评估人员库中随机抽取1名评估人员,同时指派1名工作人员组成评估小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问询、调阅申请人医院治疗档案等途径采集评估信息,上传至失能评定信息系统.评定结果由失能评定信息系统根据评定规则自动生成,经评估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评估人员应客观、公正采集评估信息.评估人员开展评估信息采集工作时,陪同工作人员应做好评估信息采集全过程监督、评定情况记录,以及相关材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评估人员与评定对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经评定符合长期照护保险支付条件的,评定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资格评定委员会作出评定结论,纳入长期照护保险保障范围.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经评定不符合长期照护保险支付条件的,可在评定结论送达的5个工作日内向资格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资格评定委员会应及时从评定专家库中抽取评定专家,组成评定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复评.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评定委员会每年应通过与民政、公安信息等系统比对,视情进行复评等方式,对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失能等级发生变化或不符合长期照护保险支付条件的,应当调整或终止其长期照护保险待遇.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八条 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期照护保险支付条件的失能人员,从评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根据失能等级对应的照护等级确定.其中重度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照护三级、二级、一级3个照护等级. 第二十九条 长期照护保险以照护等级对应的月定额标准为基数,按照机构照护70%、居家照护75%的比例进行支付.具体标准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年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