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07-16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 交易时间:按每批次交易日公告进行. 交易地点:

1、赣州赣南粮油批发市场粮油电子交易 中心交易大厅(赣州市七里)

2、网上远程电子交易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卖方在远程交易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电子竞价采购交易的正常进行. 交易秩序 第十二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 第十三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四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采购报价为送到指定承储库点的仓前汽车车板价. 第十七条 竞价采购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进行. 第十八条 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标的号逐批次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2元的价位或2元的整倍数递减报价. 第十九条 在标的起价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条 卖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交易保证金所能竞卖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一条 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二条 卖方在新价位应价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卖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卖方以更低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 第二十三条 在竞价交易中,因网络故障和其它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竞价交易中断,该批次交易结果无效,待网络恢复正常后该批次交易重新开始竞价. 第二十四条《赣州市、县级储备粮网上竞价采购交易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即时签订交易合同.若不能即时签订的,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一周内,采取到现场、快递的方式签订.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第二日起,交货期为30天.同一卖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所卖粮食数量在1000吨以上的,交货时间原则上可延长至40天. 第二十七条 自合同成交之日起,卖方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买方按实际入库进度将货款汇入交易中心;

卖方为粮食经纪人的,由买、卖双方自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具体发运方式由卖方与买方自行协商. 第二十九条 卖方货到承储库现场验收.粮食质量以《赣州市、县级储备粮网上竞价采购交易清单》的质量等级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按实际成交情况,卖方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具有效票据于买方.交易结束,买、卖双方验收无误且无争议的,当场签署《交易验收确认单》,由买方以快递方式及时送达交易中心;

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由交易中心会同县级以上(含县级)有资质的粮食质检部门进行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条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1.5‰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手续费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 第三十二条 卖方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在履约完成后,与结算货款一并退付.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本中心开出的交易、手续费保证金收据,经交易中心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 第三十三条 卖方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交易货款通过交易中心结算,交易中心凭买卖双方签订的《验收确认单》,3个工作日将货款汇入卖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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