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7-16

一、2016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涉嫌销售劣药和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证据

二、2016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的劣药和使用的失效医疗器械进行了拍照取证,提取照片16张,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和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证据

三、2016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刘建飞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

四、2016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提取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据

五、2016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开具的《销售清单》、《出库复核单》复印件共七份和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共三份(共十六页),证明当事人从具有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的事实. 证据

六、2016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西药库入库单》八份和《调拨单》、《出库单》共八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用于销售使用的事实. 证据

七、2016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提供的《报损单》两份,证明我局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药库查获的已超过有效期的5盒圣鲁牌肌苷注射液、1盒利舒安牌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当事人已于案发前报损的事实. 2016年7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赣州市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区市监药听告【2016】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和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认识态度较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本局认为,应当依法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的义鑫牌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属于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涉案的失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多达350支,数量多,当事人未将失效的上述医疗器械及时销毁,将给患者造成极大的安全风险,本局认为,应当依法对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

(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没收已超过有效期10盒天方牌胞磷胆碱钠注射液、5盒圣鲁牌肌苷注射液、5盒信谊牌复合维生素B片、3支世康特鱼石脂软膏、3支三益牌克霉唑乳膏、1盒利舒安牌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并处罚款人民币1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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