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07-16 |
2、对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没收失效的350支义鑫牌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并处人民币罚款40000元整.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40143.8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赣州市章贡区财政局国家金库章贡区支库(地址:赣州市青年路32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虔城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章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16年8月23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