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07-16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处〔2019〕

70 号 当事人: 蓝田县吴华进生日饼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610122MA6U8G2B5K 住所(住址):蓝田县蓝新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吴华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xxxxxxx4 联系

电话: 1xxxxx2 其他联系方式: 1xxxxx0 联系地址:蓝田县蓝新路43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8日,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在蓝田县吴华进生日饼屋卖场货架上发现3盒待售的奶香味雪花酥已过期,其中2盒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10日,1盒生产日期2018年10月16日,保质期:120天,生产许可证号:SC12434010205140,生产商:合肥瑞斯比利食品有限公司;

发现12盒欧式经典曲奇未在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

我局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强制措施. 后经询问调查,奶香味雪花酥每盒的购进价格是8元,销售价格是13元,货值金额39元,过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欧式经典曲奇是自己小作坊生产的,生产后未在外包装上标注相关信息,共生产了12盒,每盒销售价格是13元,生产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56元.

1、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已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当事人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未在外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小作坊名称、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已构成了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未在外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吴华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宋小琴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1份,以上材料均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 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蓝市监告z2019{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1、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

(七)项、第

(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五条:生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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