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07-16

(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5000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500元以上1100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4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2000元以上5200元以下罚款.

2、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包装食品上标明相关信息,或者将散装食品在生产加工点以外销售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未在包装食品上标明相关信息,或者将散装食品在生产加工点以外销售的.

(三)处500元以上2300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工作,如实交代自己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在包装食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违法事实,符合《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三)案发后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如实交待自己违法事实的.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

2、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未在标签上标注相关信息的行为罚款1000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奶香味雪花酥3盒,没收未在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的欧式经典曲奇12盒.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中国建设银行蓝田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蓝田县人民政府或者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蓝田县人民法院或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 5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3 份,

1 份送达,

1 份归档,

1 份留存蓝田县市场监管局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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