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07-16 |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期限为 天.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并达到质量标准. 第四条 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的临时性派遣的调整.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第六条 乙方的休息、休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婚丧假、女职工孕假、产假、哺乳期待遇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执行.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 第十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的工资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 . 如甲方工资制定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近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安排乙方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甲方未安排乙方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应支付乙方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工资.
六、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