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07-16 |
七、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第十六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甲方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障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十九条 甲方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乙方给予 经济补偿,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一)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训的约定:
(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三)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约定:
(四)其他事项的约定:
九、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意调解的,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十、其他第二十二条 本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