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16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条 对非法制造、贩卖、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初次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警戒带,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处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数量较大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编码 违法行为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G020002 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且积极配合查处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 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G020003 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警告. 其他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行为.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编码 违法行为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G030004 扰乱单位秩序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使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