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9-07-16 |
第四章 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含奖金、福利、津补贴)实行分类分等级管理,等级根据岗位技术要求、工作年限、工作量等内容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应岗位最高标准,需提高本单位专业技术临时工作人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前向县人社部门提交专题报告,由县人社部门牵头,会同机构编制、财政部门,综合考虑本县当年物价水平、专业紧缺技术岗位需要等因素,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临时工作人员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由用人单位根据《临时工作人员劳动报酬指导表》(见附件)与临时工作人员双方协商后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临时工作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的,其人员数量和工作性质必须符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章 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和临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义务.临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现象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由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十八条 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保障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对临时工作人员进行思想、纪律、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各机关事业单位原有的临时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合同期满需继续留用的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 擅自聘用或超标准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相应核减预算经费,人社部门停止办理正式工作人员录用和招聘等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停止办理其他人员的编制手续,县人民政府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在全县通报批评,并由县监察机关进行行政问责.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 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0日印发 附件 临时工作人员劳动报酬指导表 单位:元/月 工种 等级 普工 技工 辅助管理 专业人员 一3000至4000 二2500至3000 2500至3000 三2000至2500 2000至2500 2000至2500 四1500至2000 1500至2000 1500至2000 1500至2000 五 最低工资至1500 最低工资至1500 最低工资至1500 最低工资至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