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07-16

2、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宣传资料以佐证其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产品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产品宣传资料.经过调查核实或者检测检验,供应商投标产品的实际技术参数与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产品的宣传资料标注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以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规定进行处罚.

(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在获取招标文件过程中,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或者在开标、评审现场,或者在确定采购结果过程中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有上述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以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其他供应商的 规定进行处罚.

(四)在确定中标人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中标人. 三 政府采购政策(实质性要求)

(一)节能、环境标准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列入第

24 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的产品,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提供本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评分细则中予以体现.

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3投标人所投产品为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评分细则中予以体现.

4、本项目的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详见

第四章.

(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

1、本项目 不是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划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以非联合体身份参加采购活动时可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对小型或微型业的报价给予10%的价格折扣,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划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和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时可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报价3%的价格扣除,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给与扶持. (4)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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