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07-16
3707830102201 行政许可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核) 服务指南 寿光市规划局发布 2015-9-14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核) 服务指南 目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5

(七)申请材料…5

(八)办理时限…5

(九)收费标准…6

(十)咨询服务…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6 1.

提交方式…6 2.获取收件编号…6 3.获取收件凭证…7

(二)受理…7 1.材料补正…7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8

(三)办理进程查询…8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8

(五)流程图…9

三、法律救济…9

(一)投诉…9

(二)行政复议…10

四、表单填写…10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10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10

五、有关说明…10 附件1…11 附件2…12

一、办理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注:省级以上立项项目,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按省相关规定执行). 编码:3707830102201

(二)实施机构:寿光市规划局审批服务科

(三)申请主体: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

(四)受理地点:寿光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寿光市农圣街与豪源路交叉路口南50米路东)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六)办理条件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七)申请材料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向寿光市规划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山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1份(原件1份,纸质). 2.项目区位图(1份)、标明拟选址位置及用地边界(坐标)的现状地形图(1:500-1:5000)1份――需同时提供电子版(原件1份,纸质). 3.审批类项目应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核准类项目还应提交项目核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项目申请报告.(1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7天). 《行政许可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寿光市规划局审批服务科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窗口咨询地址:寿光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审批服务科,地址:寿光市农圣街与豪源路交叉路口南50米路东 电话咨询号码:0536―5293026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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