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16 |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 539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 [2008] 531号),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制定该《林木遗传育种国家重点实验室(东北林业大学)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林木遗传育种国家重点实验室 (东北林业大学) (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于2011年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重点实验室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向国内外从事林木遗传育种研究的科研人员提供科研场所及课题经费.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努力把本实验室建设成为林木遗传育种领域的国家级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二)开放基金的开放形式 第三条 完全由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科研课题,申请者提出的课题申请需经重点实验室聘请的专家组评议后批准. 第四条 部分由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科研课题,申请者提出的课题申请应有申请者自带部分经费的资助单位同意资助金额的证明,经重点实验室聘请的专家组评议后批准. 第五条 自带经费但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科研课题,申请者提出的课题申请应有申请者的资助单位同意资助金额的证明,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
(三)开放基金资助的对象及其申请条件 第六条 必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的科研人员(本校除外). 第七条 国内、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
博士后研究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并要求由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第八条 应重点实验室主任邀请来室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 第九条 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的科研人员.
(四)开放基金的申请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一般在每年发放 林木遗传育种国家重点实验室(东北林业大学)开放基金申请指南 ,作为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的依据.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全年接受开放基金的申请,受理申请报告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0日. 第十二条 申请者于10月30日前填写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申请书一式五份,连同申请书电子版一起邮寄至重点实验室,并注明为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评审专用. 第十三条 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3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3-5万元/项(面上基金课题)和8-15万元/项(重点基金课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浮动,但是重点项目不下移至面上项目.对特别优秀的或有潜力的科研人员,以及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课题申请,经重点实验室聘请的专家组批准可追加1年,但必须由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特别推荐. 第十四条 申请者和课题组主要成员(申请者开展研究工作的课题组固定人员属于课题组主要成员)的申请课题(省级)数,连同在研的基金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课题的研究进展报告和主要研究成果或结题报告 (一式五份).
(五) 开放基金的审批与立项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按照 公平竞争,择优支持 的原则确定.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书进行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