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9-07-16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执法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12. 《中国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拒绝或者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项: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16.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 17. 《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检查部门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
(二)项的规定处理. 19.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
(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0. 《广州市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对防治污染设施运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