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16 |
(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附件3,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
(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业绩要求》的规定;
(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
第三章? 资格许可程序 ?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
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格;
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应向其 法人 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 法人 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行,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取得许可的,其 法人 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范围. 制造单位申请施工资格许可,可以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的,其许可条件评审应在制造许可评审时按照本规则规定一并进行.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客运索道施工资格申请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
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
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九条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4.处于对办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评审
(一)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 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