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16 |
经查,上述车辆属无进口证明车辆.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等证据为证.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第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上述无进口证明的汽车.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