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9-07-17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该公司于2017年7月5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被我局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食药监药罚[2018] 76号)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
(四)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或者认定情节严重:
(四)2年内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的"规定的情形.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4172.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724.00元;
罚没款合计18896.00元(壹万捌仟捌佰玖拾陆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遂宁银行大英支行(地址:大英县卓筒大道218号,账户:大英县财政局,账号:500200130003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大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