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9-07-17 |
1 广西金源生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1.
酒精精馏车间、醋酸乙酯车间的控制室、机柜间与该车间布置在同一栋建筑内;
煤气发生器的办公室、控制室、机柜间与该煤气发生器布置在同一栋建筑内. 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8版)第5.2.16条"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3.3.5条"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 ,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1月30日2.乙酸乙酰酯车间使用的液氨冷冻站控制室与压缩机房间部置在同一栋建筑物内,未设置防爆墙,有活动玻璃观察窗. 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2.18条"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设备的房间部署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 ,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6月30日3.乙酸乙酰酯、醋酸酐生产车间的控制室有门窗一侧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乙酸乙酰酯、醋酸酐的生产装置. 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2.18条"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性实体墙"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三条"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判定 ,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6月30日4.冷却液氨气体泄漏检测系统、醋酸酐车间裂解工序的一氧化碳气体泄漏检测系统未采用两级报警,检测仪量程、单位设置错误. 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第3.0.2条:"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不符合(GB 50493)强制性规定.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判定 ,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6月30日5.在建5000吨原料药技术改造项目涉及重点监管工艺氯化工艺,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判定 ,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8月31日6.制冷岗位、防爆电器电工、自控仪表岗位作业人员无特种用作业证. 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总则第五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判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6月30日7.酒精生产等旧生产装置和库区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泄漏检测仪无就地声光报警功能,煤气站生产现场未安装气体泄漏检测仪. 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5.3.1.2"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规定.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项"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判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7月31日2广西贵港市甘化酒精有限公司 1.酒精储罐区与精馏车间(甲类厂房)的距离为27m,安全距离不足,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4.2.1条及注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25m)增加25%" (至少需要31.5米才符合规定).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4.2.1条及注3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 ,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8月31日2.酒精车间办公室、控制室、分析间设置和酒精蒸馏车间(甲类)在同一栋建筑物内,酒精管道布置沿厂房办公室窗户外沿布置,处于爆炸区域范围内. 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8版)第5.2.16条"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3.3.5条"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 ,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酒精储罐区等可燃气体泄漏的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检测仪无声光报警功能. 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5.3.1.2"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规定.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判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4.动火安全作业证填写不符合规范,动火作业结束时未标明时间. 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关于动火作业的规定.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判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