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17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襄工商高新处字【2014】20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张堂军 注册号

420607600050056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侵权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已依法扣押的788只五号南孚电池和1202只七号南孚电池.

2、处以罚款2000.00元的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高新工商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襄工商高新处字【2014】206号 当事人:张堂军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19xx年xx月xx日 住址: 湖北省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2014年9月18日,我局接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举报,举报称食品新城D区4栋009-010号门店内销售有假冒的南孚电池.经检查发现,此门店是个体工商户张堂军的门店,检查中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中发现的南孚电池涉嫌假冒,我们对涉嫌假冒的五号和七号南孚电池实施了扣押的强制措施,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查扣的5780只南孚电池,是冒用 南孚 注册商标的商品,系侵犯了 南孚 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3月31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食品新城D区7栋009-010号从事日用百货销售.据当事人的委托人张波称:在2014年8月2号左右,一个业务员主动上门推销南孚电池,于是当事人就以0.8元/只的价格进了3件(每件480只电池)七号电池,以0.85元/只的价格进了2件(每件480只电池)五号电池,进的电池总数量为2400只,进货总价为1968元.截止到2014年9月18日,当事人已经销售1420只南孚电池,销售价格为1元/只,销售总价为1420元.但当事人的委托人上述所称的经销南孚电池的数量价格等情况,没有进销货的单据、发票、财务账册等予以证实,导致当事人的经营额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第1469801号、第1481748号 南孚 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 南孚 商标系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

3、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在张堂军门店内扣押的 南孚 电池是假冒 南孚 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和财物清单一份,证明在张堂军门店内查扣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情况.

5、当事人的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 我局认为, 南孚 商标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销售假冒 南孚 注册商标的电池,当事人的行为系《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所指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因当事人所称的销售商品的价格数量等情况,没有进销货的单据、发票、财务账册等予以证实,因此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2014年09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襄工商高新告字【2014】1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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