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17 |
1、没收已依法扣押的788只五号南孚电池和1202只七号南孚电池.
2、处以罚款2000.00元的处罚.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处缴纳罚款(收款单位:襄阳市工商局高新分局罚款专用账户,帐号: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