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07-17 |
配合单位:省农业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四)全面落实 河长制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全省64个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 河长制 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64条河(湖)河长制相关工作内容;
确定由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对由部门领导担任河长的及时调整,河长要负起河(湖)建设与管理的责任,同时在河湖显要位置竖立河长制公示牌;
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省及市县要制定出台河长会议制度、部门联动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验收制度等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
强化责任考核,全省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将任务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进行问责.(牵头单位:省水务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五)全面开展水质监测和推进监测能力建设.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环境监测方案》,每月对全省64个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开展水质监测,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及时跟踪治理水体水质动态,并将水质监测结果及评价情况向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进行通报.落实《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与改革方案》要求,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布局合理、要素齐全、数据共享、测管联动的环境监测网络,提高水环境监测的系统化、自动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六)加大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力度.各市县要加大对64个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的日常巡查和常态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非法采砂、随意倾倒垃圾、非法养殖等水环境违法行为.整合环保、水务、农业、环卫等部门的执法力量,采取 统一检查、联合执法、分头处罚 方式开展综合执法,提高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
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市县政府是水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要结合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市县年度水污染整治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责任层层分解.要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全力推进治污任务落实.
(二)明确部门分工职责.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要积极发挥牵头统筹作用,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省农业、财政、住建、工信、交通、国土、林业、公安、法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责任分工,加强监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力以赴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三)健全投入机制.健全社会化多元投入机制,推进环境基础设施、污染治理项目、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各市县政府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各专项资金.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的投入,鼓励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多渠道筹措投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