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7-17 |
一、申报条件 企业申报进口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 《资金办法》 )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 《目录》 )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调整《目录》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
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
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 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进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8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资金申报截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18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8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1-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