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9-07-17

(一)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血友病、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耐多药肺结核、重残患者,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提供一次有效证明.

(二)癌症患者,与门诊特定项目时限同步,在治疗期(登记第1年)和康复期(第2年至第5年)内,只需提供一次有效的《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即可.康复期结束后,需重新提供《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否则,即认为痊愈,不再享受低保重病救助待遇和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特困职工救助.

(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年龄限于18周岁以下.在未成功手术治疗前,只需要出具一次诊断证明;

手术治疗效果不佳的,应每年向社区报告疾病变化情况,必要时,应重新出具医院诊断证明;

手术治疗成功者或年龄超过18周岁的,不再享受低保重病救助待遇和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特困职工救助.手术治疗效果不佳、手术治疗成功由符合出具疾病诊断证明要求的相关医疗机构的医师认定.

四、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资质条件

(一)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诊断除外),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法定执业医师,方可出具诊断证明.

(二)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患者的诊断,以当地三级综合医院及苏州市中医医院的风湿科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出具的诊断为准.

五、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要求

(一)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具的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

(二)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三)诊断疾病按国家规范诊断名称,并对应标明救助政策表述的病种名称.

(四)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或医务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印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六)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责.疾病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凡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均须在病历本上写明病情及诊断证明的内容,在疾病诊断证明书上扼要写明病情,以备查考.

(八)病休证明书不具有疾病诊断证明书的效力. 附件:1.慢性重症肝炎的种类和诊断标准 2.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诊断标准 3.疾病诊断证明书 4.苏州市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确认函 附件1: 慢性重症肝炎的种类和诊断标准 慢性重症肝炎主要指慢性重型肝炎、慢加急性(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三类.

一、慢性重型肝炎诊断标准 1.具有慢性肝炎或肝硬化病史,或者无肝病史但有慢性肝病体征(如肝掌、蜘蛛痣等);

2.有极度乏力和严重消化道症状,病程后期有严重感染、消化道大出血等并发症产生;

3.有明显出血倾向,如鼻衄,牙龈出血,皮肤瘀点、瘀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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