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18 |
1、从业禁止的性质.关于从业禁止的性质学术界有存在许多不同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王志祥教授认为从业禁止属于保安处分措施,将保安处分写入刑法,具有加大震慑力的意义;
沈玉忠教授在《困惑与破解:刑法禁止令的法律适用》中认为从业禁止属于禁止令,归属从业禁止令一类;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教授、于志刚教授认为从业禁止属于非刑罚处罚措施;
而陈兴良教授和吴平教授,均认为将从业禁止归入资格刑当中更为合理.
2、从业禁止的适用条件 黄陈辰在《 职业禁止 制度具体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对刑罚的范围进行研究,认为 刑罚 前提只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被假释的情况.欧阳爱辉、谭泽林在《刑法中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中提出在适用阶段和具体实施要求上,它不包括死刑和无期徒刑、终身监禁 ,并且一定要保证的是用它职位所包含的权利或者违反了职位赋予的责任最具关联的部分职业.
3、从业禁止的执行 汤尚洋在《刑事职业禁止的司法适用》中提出了在执行过程中的程序的完善.刘志伟、宋久华在《论刑法中的职业禁止制度》中认为从业禁止的执行主体应为社区矫正机构,设计职业禁止适用程序时应当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和对犯罪人基本权利的保障. 在国外,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存在从业禁止的刑法规定,但对于从业禁止的规定是各不相同.所以大部分外国学者对从业禁止的性质的观点与其国家的规定相一致.韩国在《韩国刑法典》第44条对从业禁止进行了规定,故包括金昌俊在内的许多韩国学者都认为从业禁止是一种名誉刑,是刑罚的一种.法国学者卡斯东・斯特法尼在《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提到法律规定从业禁止事项,可以实现社会防卫目的,并且具有威慑效果.作为第131-6条所规定的限制权力之刑罚,宣告此种禁止事项的最长期间为5年,并且受到禁止的职业活动应当是被告为准备或实行犯罪明知而故意利用其带来的方便条件的那些职业活动或社会活动.但如果所涉及的活动是经选举产生的任职,或者是担任工会的职务,或者犯罪属于新闻案件,则不得宣告这种禁止事项.在意大利从业禁止被规定在附加刑中,意大利学者杜里奥・帕多瓦尼在《意大利刑法学原理》中认为附加刑应该是典型的服务于特殊预防的刑罚,它是预防犯罪人员再次使用职务的权利进行犯罪的独特措施(剥夺或暂停犯罪人的职业行为可以减少再犯的危险).其认为这类刑罚多数是 并处型 的,目的在于增加主刑的严厉性或加重对犯罪人的谴责. 但是,尽管我国刑法修正案
(九)中加入了从业禁止的规定,在实时和推进的过程中,其依然存在着许多需要改进的内容. 引言在2015年颁行的《刑法修正案
(九)》中,首次将从业禁止纳入刑法中,规定了从业禁止适用的条件及其期限设定.其目的是防止犯罪分子再次运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的特定义务而实施犯罪,进而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从业禁止是一项新的制度创新,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其性质是禁止令、保安处分还是资格刑?一直是学术界争议的焦点.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
(九)》中从业禁止的规定仍然比较模糊,适用条件不是十分明确,适用程序很不完整,执行措施未有规定.文章针对从业禁止的实质开始定义,对其存在的问题开展讨论研究,从而进一步对其的制度提出完善措施. 1. 从业禁止的界定 要研究从业禁止制度,首先要明确好从业禁止的概念,进而明白刑法设立从业禁止的立法目的,从此出发,将从业禁止与禁止令、资格刑、保安处分进行对比,界定从业禁止的性质,从而确定从业禁止在刑法体系的位置. 1.1从业禁止的概念 1.1.1从业禁止的概念 《刑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