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18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沈大市监工商站吊处字〔

2019 〕10号 当事人:沈阳埃皮特商贸有限公司等69户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名单附后);

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注册号等见机读卡片.

2019年3月10日至3月20日,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未公示

2017、2018年度报告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中发现沈阳埃皮特商贸有限公司等69户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详见名单)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于2019年3月20日报请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指定由执法人员刘超、刘日明承办.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目前企业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且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去向不明,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

(一)现场检查笔录69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

(二)现场照片69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

(三)当事人登记住所所在社区或相关单位证明69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

(四)大东区国税局未纳税证明各69份,证明当事人没有申报纳税,超过六个月未从事经营活动;

证据

(五)当事人连续两年未申报年度报告证据69份,证明当事人超过六个月未从事经营活动. 2019年4月19日,本局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大市监站告字〔2019〕3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九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之规定,已经构成连续超过六个月自行停业的违法行为. 自行停业不再参与市场行为,并且时间较长,这种已经失去市场主体意义的企业,如若长期存在并大量聚集,其形成的统计数据可能对国家的宏观经济判断,制定决策产生间接的干扰和影响.这类失去市场主体实际意义,并且可能干扰影响宏观经济判断的市场主体应依法退出.为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沈阳埃皮特商贸有限公司等69户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间或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或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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