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7-18 |
或在公告送达期间或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