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7-18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27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武政规[2018]6号)等规定,该项目已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武汉市四环线龚家铺至中洲段项目核准的通知》(鄂发改审批【2012】254号)和《关于武汉市四环线规划选址意见的函》(武土资规函【2011】314号).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江夏区和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武汉市四环线龚家铺至中洲段项目.
二、项目征收范围 武汉金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区域、湖北凯毅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区域(具体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红线为准).
三、项目概况 武汉金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湖北凯毅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土地面积约445.12亩,房屋面积94891.45平方米的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最终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五、房屋征收主体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六、房屋征收部门 武汉市江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八、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经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管理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取得武汉市房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公房租约》,并执行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本《方案》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益.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发出的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合法有效的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 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