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7-18

十、签约期限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个月.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江夏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项目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章 征收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另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它相应的补偿、相应的补助和相应的奖励.

第三章 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有证面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和历史无证房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享受政策保底补偿面积)*评估单价.

二、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单价在400元/平方米以下的(含400元/O),由被征收人和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协议议定.超过400元/平方米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补偿,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搬迁补偿 被征收范围内的机械设备、地面附着物等可移动设施的搬迁补偿费,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办公用房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3个月.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2、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3、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后,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4、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四章 对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 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一、未经登记建筑 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

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 由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提出认定申请,提交有关房屋建造资料(如房屋报建审批、施工监理、验收、行政处罚、历史测绘资料、房屋建造购买材料发票等),报征收实施单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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