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18 |
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赤峰市内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认证的首次申请、增项、换证、企业名称变更、遗失补办、注销.
已取得产品登记认证资质的外地企业办理产品登记入驻手续;
区外企业的新型建筑材料在赤峰市内办理登记认证.
三、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四、设立依据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科[2006]146号)第三条:凡进入我区建筑市场的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都必须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方可在自治区建设工程中使用. 《关于下放办理工作的通知》: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办理工作,下放至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受理《登记证》的办理工作,《登记证》的申报及办理工作由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受理机构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决定机构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报产品不得是国家和自治区技术公告目录中禁用的产品;
2.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
3.产品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4.申报单位须是建材产品生产企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材料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
3.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一、申请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2 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1 纸质
3 企业法人身份证 复印件
1 纸质
4 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标准封页复印件
1 纸质 执行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需提供完整的标准复印件
5 产品检验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报告日期与申报日期在一年内
6 型式检测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企业自行研发的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及墙体材料
7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复印件
1 纸质 纳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
8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报告"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
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的材料
10 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新研发的建材产品
11 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生产设备明细清单 复印件
1 纸质
12 生产厂区及设备照片 复印件
1 纸质 包括厂区大门、生产车间、主要生产设备、原料、成品储存库照片
二、申请登记证企业名称变更、遗失补办,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