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18 |
(二)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强的损失9653.26元;
二、驳回原告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被告欧阳*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蒋竞雄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子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