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7-18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2019〕62号 当事人:广州双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正康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箕路3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638728XY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4月2日和9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当事人于1998年在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箕路346号经营淀粉糖生产项目,面积约20000平方米.

主要设备有淀粉糖生产线一条,35蒸吨每小时燃煤锅炉2台,污水处理站处理设施一套.主要原辅材料为玉米淀粉、原煤.主要产品为淀粉糖.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废水和危险废物.废水日排放量为3000吨左右.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该污水站设计处理能力为4000吨,处理工艺为生产废水进入ICX系统预处理,之后分两路,一路进入UASB后再进入SBR进一步处理,另一路进入接触氧化池处理,最后汇合进入总排放口.生活污水以及厨房产生的污水不经过ICX系统预处理,直接进入集水池,之后分两路,一路进入UASB后再进入SBR进一步处理,另一路进入接触氧化池处理,最后汇合排入总排放口.全厂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全部排入污水站处理.2019年3月开始停用检修接触氧化池.2019年4月3日广州市海珠区环境监测站对其污水排放总口采样监测.海环境监测(2019)第04001号《监测报告》显示其化学需氧量为755mg/L,超过了《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中间接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300mg/L).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5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环听告〔2019〕3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同日提出听证申请,2019年5月14日提出陈述报告.我局于2019年5月2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对认定其超标、没有及时维修有异议,提出其有维修计划且并非因维修导致超标,当事人已对废水进行生化处理,不会出现一会达标、一会超标的情况;

4月3日当事人工作人员到场时已经采完样了;

早期建设的接触氧化措施只承担700吨左右的废水处理,不是因为节约成本而停用设备;

4月3日连续取了十多个样都是达标的,监测结果也是具有代表性的,选择了区监测站瞬间采样值来处罚对其不公平.经审查,我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其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对其意见不予采纳.现该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800000元(捌拾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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