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18 |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罚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水、固体废物、放射性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